郭松海表示,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应区分为两种情况。“对开发商竣工验收后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房,有一定数量合理库存,是客观必然。但如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捂盘惜售,故意扭曲市场供需状况造成空置的增加,对这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则应该征收房产空置税。而长期拥有闲置房屋的业主,过多占有公共的土地资源,导致资源紧张,价格上涨,
其消费行为产生外部负效应,为此应付出相应成本。”
郭松海表示,我国房屋空置的统计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为开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基础条件,但对房产空置税的征收,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税收则无法实施。
为此,他建议建立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与信用档案体系,健全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体系,为试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整合银行、房管、税务等部门的力量,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此为依据,对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国开征房产空置税是一项全新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较强。郭松海建议,建立强有力的开征房产空置税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当地试征房产空置税的规则、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政策,研究征税的范围、程序、步骤及内容,征税的基数、税率等,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等部门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