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3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卫生局局长、县医院院长、药剂科科长等五人因收受回扣被“双规”。在纪检部门查处过程中,不仅95%以上的医生拒交回扣,一些中层干部还要求放人,并声言:“回扣是澳门赌场性的,是卫生行业的‘潜规则’”。
2006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涉嫌收受贿赂被“双规”,成为2006年中国政府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中落马的最高级别的官员。
现状:潜规则成社会公害
[背景]: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在京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分析]: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一大公害,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在澳门赌场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7亿多元,约占澳门赌场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点评]:汤燕雯委员:商业贿赂已成为催生政府官员腐败的影子杀手,两者就像一对孪生子,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影子。商业贿赂最终还会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能想象,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剖析:体制缺陷导致监管难
[背景]:商业贿赂易发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成为治理的重点。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澳门赌场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7084件,涉案总金额45.06亿元。然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分析]:就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执法环境而言,仍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是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各种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医生,教师等,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
[评点]:梁燕君委员:虽然我国已初步制定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体系:《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该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能覆盖当前名目繁多、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过窄,如受贿者不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在行贿犯罪中均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对查处贿赂行为的主管机构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易造成多头兼管,导致案件侦查和处理上的困难,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另外,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内容陈旧。
对策: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
[背景]:温家宝总理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分析]: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
[评点]:民建中央:从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面临的形势看,制定一部独立的《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不仅可以解决目前部门立法与政策之间的矛盾及政出多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综合利用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资源。要科学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推进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的立法与贯彻实施,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此外,要正确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当的佣金,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的正当佣金,使我国对中介人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佣金保护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减少商业贿赂生存的空间,繁荣律师、会计师、经纪人事务所等社会中介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