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断扩大的审计面,面对数目越来越庞大的审计问题清单,面对屡禁不绝的违规转移、挪用和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冒领预算资金,未细化预算编制和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资金等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其背后的预算监督机制问题。
按法律规定,政府预算必须经过人大批准,预算的调整,也必须经财政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审批,政府无权任意改变财政预算。但是事实上,一些地方擅自调整预算早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
如果说是一些政府部门执法意识的淡薄,使得预算产生了形式化倾向,那么正是由于预算的不准确性才使无数资金有了避开必要监督的更大空间。
同时,悬殊的增幅带来了超收收入过多的问题。因为按《预算法》的规定,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人大,不需要事先报批,也不具有强制性。既然不具有强制性,那么超收收入过多带来的弊病也就显而易见了。数字庞大的资金,游离于监督之外而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这难道不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上述的问题还仅仅是预算内的政府收支。另外两种未被纳入国家预算的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更是成了缺乏监管的“黑洞”。“预算外收支”的资金数额之巨,在有些部门甚至超过了预算内资金本身。此外,近几年来,各地都各显神通,挖空心思到中央各部委要钱,形成了“跑部钱进”的怪现象。这些原本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款项,一旦通过种种渠道到了地方,大部分都“如鱼得水”,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资金一旦遁入监管的真空,就如打开潘多拉魔盒,各种弊病随之而来。面对种种“屡审屡犯”的违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实施强有力的预算监督。
实施强有力的预算监督,首先必须借助制度的保障。要及时完善预算法,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要尽快铲除制度外的政府收支,将预算外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进而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收支的政府预算。同时,还要建立一套相应的绩效管理和考评体系,以及财政支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权力、乱用纳税人钱者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各级人大应当树立“预算在民”的监督理念,使名义审查变为实质审查,各级政协在政府花钱问题上,也应切实履行好民主监督的职能。
审计揭示的问题也告诉我们,尽管目前已有很多规章制度,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的程度并不令人乐观。既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我们的纳税人就完全有权知道钱花到了什么地方,花得是否合理。因此,还必须建立让各级政府接受公众问责的“阳光监督”体系,政府不但每年要向公众公布预算决算情况,而且每涉及重大项目也要向公众说明,以便接受公众监督。因为只有让公众在阳光下把公开的监督寓于财政预算的全过程,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类预算“黑洞”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