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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杨澜

2012-03-11  来源:中国政协网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也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投入文化事业的积极性。近一个时期以来,建立各类文化公益组织,兴办文化非营利机构,方兴未艾,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可以使资源配置更加灵活,形式更加多样,因而使用效率也更高。这在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配置资源手段和形式单一的情况下,更显出其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高雅艺术的推广和普及、文化教育与人才培养、艺术探索与创新等非营利领域,其独特的优势更为显著。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仍面临着诸多的障碍:

一是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畅。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具有很强的部门管理色彩,往往存在重入口登记,轻过程监管,重部门风险,轻政府责任的弊端。与迅速发展的社会公益组织、文化非营利机构的现状越来越不相适应。

二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不配套。对于非营利机构兴办文化事业,出资人、捐赠人、受益人等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对公益性文化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缺少法律规范,而对那些利用公共文化资源营利谋私行为也缺乏必要的惩罚。特别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因缺乏实施细则而无法执行;一些减免税政策因程序复杂、手续繁杂而难以落实。以上种种,既挫伤了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公益组织、文化非营利机构健康、规范的发展。

因此,我们建议:

一、改革现行登记管理体制,借鉴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建立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孵化基地做法,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公益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公益立法,明确文化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加强对文化非营利机构的设立、运营、问责、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其信息公开办法,以社会监督保证其服务公众的基本属性,惩治违法营利行为。

三、完善文化非营利机构认定办法,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修订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制定向文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企业、个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协调海关等部门对文化非营利机构接受海外捐赠免进口关税等优惠政策。

一个时代留下的不能只有高楼大厦。文化代表一个民族的性格,也塑造一个民族未来的性格。参与文化建设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要建设开放、充满活力的文化,就需要建立开放、充满活力的文化体制。我们相信,有着五千年历史传承,善于汲取各国优秀文化经验的中华民族,通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聪明才智,使政府、市场和文化非营利机构良性互动,定能创造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灿烂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