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
提 案 人:张恩迪
主 题 词:青少年,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前年10月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不久,杭州、武汉等地也接连发生了类似事件。虽然“小悦悦”之死,主要责任在于撞人且弃之逃离的无良司机,但是,由于小悦悦是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被车撞伤的,因此客观地来说,小悦悦的监护人——父母仍然负有监护不周(对未成年子女关照时的疏忽大意)的责任。澳门赌场各地接连发生的类似未成年人死亡事件,都有一个不能否认的共同点,即父母或其他相关监护人疏于照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类似的悲剧之所以屡屡发生,除了这些为人父母者个人原因以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对父母监护责任疏于规范也是重要的原因。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专门法中,对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非常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很明显,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明确了要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但除了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外,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还有哪些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范畴,这就导致了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监护人不少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行为,在法律上很难找到追究依据。正因为此,在人们越来越强调要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确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再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相比而言,欧美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就相当严格,比如有些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父母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曾经红极一时的国产电影《刮痧》,反映的是发生在美国的一户华人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病而引发的悲剧性故事,剧情就充分表现了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严厉及其与我国法律和文化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再比如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制定有非常严厉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除有一部《保护儿童和少年条例》以外,还于《侵害人身罪条例》中设立专项条款来规定,凡有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行为的,即属于犯法。
从更好地保护下一代身心健康出发,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建议有关方面对实施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
1、有关部门应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在“家庭保护”这一章节,应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使该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同时,对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为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以外,也要进一步予以细化,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罚,例如对于监护不力情节轻微或一时疏忽造成伤害程度并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等方式来处罚。
2、各地方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制定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在这些实施细则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的监护不力行为,设计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点的处罚办法,既能有效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又收到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教育效果,切实提高家庭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3、有关部门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社会上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与宣传,让更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明确自己负有对于子女的监护责任,更好地担当起这一份责任。在宣传中还可以传授一些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无辜伤害的具体方法,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等不幸事件的发生。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