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办理
提 案 人:张大方
主 题 词:劳务派遣,劳动者维权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劳务派遣制度的确立有其合理性。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而对于另一些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工作、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可以丰富阅历,增加收入;劳务派遣也是许多大中专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的捷径。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近年来,一方面劳动力供应减少,一些企业招不到工,于是越来越依赖劳务派遣;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员工比正式员工的工资一般要低30%,非工资人工成本也可以节省很多,比如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基数低,有些用人单位不给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给了住房公积金待遇,但比正式职工低很多,比如邮政系统,对正式职工是按照各项工资福利的一定百分比例缴纳,而对劳务派遣工则不分情况,一律每人每月按20元的标准缴纳,等等。企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生存目标的,这也使得企业频繁使用派遣工以减少人工成本。同时,劳务派遣制度不但能促进劳动者就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节省企业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使其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存在着某些弊端,诸如超范围、超数量派遣、逆向派遣、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它使得劳动关系的基础受到严重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目前我国非国有制造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0%,批零行业为15%,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略低,澳门赌场劳务派遣至少有2000万人的规模。2011年5月澳门赌场总工会掌握的数字是,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工已达2700万人,劳务派遣工数量大幅上升、所占职工比例逐年增加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派遣工是一个正在日渐壮大的群体,而“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却使得派遣工成为比农民工更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建立劳务派遣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构建灵活的用工形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流通,其深层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利用规模优势与弹性调配优势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成本。但是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则会导致被派遣员工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扭曲。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超出“三性”的限制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部分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远远超出正式员工的人数。
据调查,上海市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各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38.3%,2008年初达39.7%,最近两年仍呈上升趋势。从上海各企业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中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最高,占43.6%;从上海各企业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限定派遣工种范围和派遣期间
拟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针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但条例正式出台时并没有出现上述条款。有些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中,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界定,并规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后果。建议应针对劳务派遣的现状,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做出权威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以有效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2、加强监管,明确劳动行政部门职责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事业单位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流动成为必然,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就应运而生。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现行的所谓派遣机构和组织,具备了劳务派遣的形式要件,却并不具备劳务派遣的实质要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各地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的身份,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的成立可以参照公司化的运作模式,但其职责关系千百万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派遣机构的运营就不仅仅应当受到市场经济的调整,也应当参照外国的管理模式予以区别对待,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广大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筑起一道法律屏障。
3、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企业的社会责任
劳务派遣不单单是一个劳动关系问题,还关系到灵活就业的问题,如何运用好劳务派遣制度,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来说,行业的自我规范也很重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化管理做出规定时,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利用法律的空白或漏洞从中受益。一些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应当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内部优秀的派遣员工,可以制定相应的转正条件或者考核制度,而不是只要劳动者一双手,不要劳动者个人。相反,通过考核等手段让优秀的派遣员工获得转正的机会,形成激励机制,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