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完善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的检测与评定。防止按照行政思维主导立法工作,应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立法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立法人员在立法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快速提高设区市立法队伍的专业水平,保证地方立法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